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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4章 守位与尽责:孔子 “不在其位” 的智慧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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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。”

子曰: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。”《论语?泰伯》中的这句箴言,是孔子对社会秩序与个人职责的深刻思考。春秋时期,礼崩乐坏,原有的宗法制度与等级秩序逐渐瓦解,出现了 “陪臣执国命”“大夫专权” 等越位干政的现象,严重扰乱了社会运行。孔子提出 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,既是对当时越位乱象的警示,也是对个人职责与社会秩序的规范 —— 每个人都应在自己的职位上履行职责,不超越自己的身份与权限去干预他人的事务。这句古训穿越千年,在当代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,尤其在强调权责分明、分工协作的现代组织与社会治理中,为我们处理个人与集体、职责与边界的关系提供了宝贵启示。

一、溯源:春秋乱世中的 “位” 与 “政”

要理解 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,首先需要回到孔子所处的春秋时期,厘清 “位” 与 “政” 的内涵,以及当时 “越位谋政” 的社会乱象 —— 只有置身于特定的历史语境,才能真正读懂孔子提出这一思想的深层用意。

(一)春秋时期的 “位”:等级秩序与职责边界

春秋时期的 “位”,不仅指具体的官职,更代表着基于宗法制度的社会等级与职责边界。西周时期,在周礼的规范下,社会分为天子、诸侯、卿大夫、士、庶民等明确的等级,每个等级都有对应的 “位”,每个 “位” 都有明确的职责:天子统辖天下,掌管祭祀与天下大政;诸侯治理封国,向天子纳贡述职;卿大夫辅佐诸侯,管理封邑事务;士则作为最低等级的贵族,或担任官职,或从事文化教育;庶民则专注于农耕、手工业等生产活动。这种 “位” 的划分,构建了清晰的社会分工与等级秩序,确保了社会的稳定运行。

到了春秋时期,周王室衰微,周天子的权威丧失,原有的等级秩序被打破。一些诸侯不再听从天子号令,擅自称霸;卿大夫超越诸侯掌控国政,如鲁国的季孙氏、叔孙氏、孟孙氏 “三分公室”,实际掌控鲁国政权;甚至连士阶层也开始跨越等级,干预更高层级的事务。这种 “越位” 现象,导致职责边界模糊,权力运行混乱,社会陷入动荡。孔子一生致力于恢复周礼,重建等级秩序,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正是他维护 “位” 的边界、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主张。

(二)春秋时期的 “政”:职位对应的事务与权力

“政” 在春秋时期,指的是与 “位” 相对应的事务与权力,即每个职位上的人所应处理的政务与拥有的权限。天子之 “政” 是统辖天下、制定礼制;诸侯之 “政” 是治理封国、保障民生;卿大夫之 “政” 是管理邑地、辅佐诸侯;士之 “政” 是履行具体官职、完成上级交办的事务。“政” 与 “位” 紧密绑定,“位” 决定了 “政” 的范围,“政” 是 “位” 的职责体现,二者不可分割。

在 “礼崩乐坏” 的春秋时期,“政” 的边界也被打破。一些人凭借权力或武力,超越自己的 “位” 去干预他人的 “政”:如大夫干预诸侯之 “政”,擅自制定政策、发动战争;士干预大夫之 “政”,越级进言甚至操纵决策。这种 “越位谋政” 不仅导致权力运行混乱,还引发了激烈的权力斗争,如晋国的 “六卿专权” 最终导致晋国分裂,成为春秋时期 “越位谋政” 引发社会动荡的典型案例。孔子目睹了这些乱象,深知 “越位谋政”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,因此提出 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,主张每个人都应恪守自己的 “位”,不干预他人的 “政”,以恢复社会秩序。

(三)孔子的 “守位” 思想:维护秩序与尽责的统一

孔子提出 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,并非鼓励人们消极避世、漠视事务,而是强调 “守位” 与 “尽责” 的统一 —— 在自己的 “位” 上尽职尽责,不超越 “位” 的边界去干预他人事务。这种思想的核心,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,同时确保个人职责的有效履行。

孔子一生都在践行 “守位” 思想。他曾担任鲁国的中都宰、司空、大司寇等职,在任期间,他兢兢业业,恪尽职守:任中都宰时,制定合理的礼仪与制度,使中都社会秩序井然;任大司寇时,主持 “堕三都”,试图削弱卿大夫的势力,恢复鲁国国君的权威。当他离开鲁国官职后,虽周游列国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,却从未直接干预他国的政务,而是通过游说诸侯、培养弟子的方式间接影响政治,始终恪守 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的原则。他曾说:“邦有道,谷;邦无道,谷,耻也。”(《论语?宪问》)强调在其位时应尽责获取俸禄,不在其位时则不应贪图利益干预政事,这正是 “守位” 思想的体现。

二、解析 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:职责边界与秩序维护

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的核心,是强调职责边界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。它包含两层含义:一是 “在其位,必谋其政”,即每个人都应在自己的职位上履行职责,不推诿、不懈怠;二是 “不在其位,不越其权”,即不超越自己的身份与权限去干预他人的事务,不越位、不越权。这两层含义相辅相成,共同构成了孔子 “守位尽责” 的思想体系。

(一)“在其位,必谋其政”:尽责是立身之本

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的前提是 “在其位,必谋其政”—— 只有在自己的职位上尽职尽责,才能谈得上不越位干预他人事务。孔子认为,每个人都应珍惜自己的 “位”,认真履行 “位” 所对应的 “政”,这是个人立身于社会的根本,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。

1. 历史中的 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 典范

历史上,许多仁人志士都以 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 的态度尽职尽责,成为后世的榜样。战国时期的商鞅,在秦国担任左庶长、大良造等职,推行变法改革。他在其位时,顶住旧贵族的压力,制定严刑峻法,奖励耕战,废除世袭特权,推动秦国迅速强大,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。商鞅的改革虽然触动了旧势力的利益,最终被车裂而死,但他 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 的尽责精神,却被永远铭记。

东汉时期的诸葛亮,受刘备托孤之任,担任蜀汉丞相,辅佐刘禅治理国家。他在其位时,鞠躬尽瘁,死而后已:对内,他整顿吏治,发展生产,安抚百姓;对外,他多次北伐,试图实现 “兴复汉室” 的目标。即便在晚年病重时,他依然坚持处理政务,制定军事计划,最终病逝于五丈原军中。诸葛亮在《出师表》中写道:“鞠躬尽瘁,死而后已”,正是他 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 的真实写照。

2. 当代社会的 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 价值

在当代社会,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 依然是个人职业素养与社会责任的核心要求。无论是政府官员、企业员工,还是教师、医生、普通公民,都应在自己的 “位” 上尽职尽责,履行好自己的职责。

政府官员应在其位时,以 “为人民服务” 为宗旨,关注民生疾苦,制定合理政策,推动社会发展。如 “时代楷模” 焦裕禄,在担任兰考县委书记期间,面对兰考的风沙、盐碱、内涝三大灾害,他以身作则,带领群众植树造林、治理盐碱地,为改善兰考的生态环境与百姓生活耗尽心血,最终病逝在工作岗位上,用生命诠释了 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 的内涵。

企业员工应在其位时,爱岗敬业,认真完成工作任务,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。如 “大国工匠” 许振超,在青岛港担任集装箱桥吊司机期间,苦练技能,创造了 “振超效率”,带领团队多次刷新集装箱装卸世界纪录,为中国港口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。

教师应在其位时,教书育人,关爱学生,传授知识与道德。如 “感动中国” 人物张桂梅,在担任华坪女子高中校长期间,坚守教育岗位,克服重重困难,帮助数千名贫困女孩圆了大学梦,用自己的行动践行了 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 的职责。

(二)“不在其位,不越其权”:边界是秩序之基

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的另一层含义是 “不在其位,不越其权”—— 不超越自己的身份与权限去干预他人的事务,这是维护社会秩序与组织高效运行的基础。在任何社会或组织中,清晰的职责边界都是分工协作的前提,若每个人都超越自己的 “位” 去干预他人的 “政”,必然导致权力混乱、效率低下。

1. 历史中的 “越位谋政” 之祸

历史上,“越位谋政” 往往导致权力斗争与社会动荡。西汉时期的外戚王莽,原本是外戚身份,却超越自己的 “位”,干预朝政。他通过拉拢朝臣、收买人心,逐渐掌握实权,最终篡夺西汉政权,建立新朝。王莽的 “越位谋政” 不仅引发了激烈的社会矛盾,还导致了绿林、赤眉起义的爆发,使社会陷入长期战乱,百姓流离失所。

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权,也是 “越位谋政” 的典型案例。宦官本是为皇帝服务的宫廷侍从,却逐渐超越自己的 “位”,干预朝政:刘瑾、魏忠贤等宦官,通过控制皇帝、拉拢官员,掌握了朝政大权,他们结党营私、陷害忠良、搜刮民财,导致明朝政治腐败、社会矛盾激化,成为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。这些案例都证明,“越位谋政” 会破坏社会秩序,给国家与百姓带来深重灾难。

2. 当代社会的 “边界意识” 重要性

在当代社会,无论是政府组织、企业单位,还是家庭与社交关系中,“边界意识” 都至关重要。在政府治理中,不同部门、不同层级都有明确的职责边界,若上级部门过度干预下级部门的具体事务,或同级部门相互越权干预,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、责任推诿。例如,在地方治理中,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宏观政策,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执行,若中央过度干预地方的具体执行细节,会限制地方的自主性与创新性;反之,若地方超越权限制定与中央政策相悖的规定,也会破坏政策的统一性与权威性。

在企业管理中,清晰的职责边界是团队协作的基础。不同部门(如研发、生产、销售、财务)、不同岗位(如经理、主管、员工)都有明确的职责,若员工超越自己的岗位去干预经理的决策,或销售部门干预生产部门的生产计划,会导致企业管理混乱、效率低下。例如,某企业中,一名普通员工未经授权,擅自修改了产品的生产标准,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,不仅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,还影响了企业的声誉,这正是 “越位谋政” 在企业中的危害。

在家庭关系中,“边界意识” 同样重要。父母与子女、夫妻之间都应有合理的职责边界,若父母过度干预成年子女的工作与婚姻选择,或夫妻一方过度干预另一方的社交与职业发展,会引发家庭矛盾,影响家庭和谐。例如,一些父母在子女成年后,依然强行决定子女的职业与婚姻,导致子女产生逆反心理,甚至引发家庭冲突,这正是缺乏 “边界意识” 的后果。

三、辩证解读: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的边界与弹性

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并非绝对的 “不作为”,也不是鼓励人们漠视公共事务,而是强调在尊重职责边界的前提下,合理参与社会事务。在不同的场景下,“位” 与 “政” 的边界具有一定的弹性,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辩证看待,避免陷入 “绝对化” 的误区。

(一)“不谋其政”≠“不关心公共事务”

孔子提出 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,并非反对人们关心公共事务,而是反对超越权限干预他人事务。在不越位的前提下,每个人都应关心社会公共事务,积极为社会发展建言献策,这与孔子 “以天下为己任” 的思想并不矛盾。

例如,孔子虽然在周游列国时未担任他国官职,但他依然关注各国的政治与民生,通过与诸侯对话、培养弟子的方式,传播自己的 “仁政” 思想,为社会发展贡献智慧。在当代社会,普通公民虽然不担任政府官职,但可以通过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信访制度、网络问政等合法渠道,对公共事务提出意见与建议,参与社会治理。如在城市规划中,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听证会、问卷调查等方式,对城市的交通建设、环境治理等提出自己的想法,这并非 “越位谋政”,而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正当权利。

(二)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≠“固守本位,拒绝协作”

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 强调履行自身职责,并非鼓励人们固守本位、拒绝协作。在现代社会,许多事务需要跨部门、跨岗位的协作才能完成,若每个人都只关注自己的 “位”,拒绝与他人协作,会导致工作无法推进。

例如,在疫情防控工作中,需要政府部门(如卫生、交通、社区)、医疗机构、企业、社会组织等多方协作: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监测与防控指导,交通部门负责人员流动管控,社区负责居民管理与服务,医疗机构负责患者救治,企业负责防疫物资生产。若其中任何一方固守本位,拒绝与其他方协作,疫情防控工作便无法有效开展。因此,“在其位,谋其政” 需要与 “协作意识” 相结合,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,积极配合他人工作,形成工作合力。

(三)特殊情况下的 “越位”:应急与责任的权衡

在一些特殊情况下,如面临重大危机、紧急事件时,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的边界可以适当调整,为了公共利益与他人安全,个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自己的 “位”,干预相关事务,这体现了 “责任优先” 的原则。

例如,在发生火灾、地震等自然灾害时,普通公民虽然不担任救援人员的职位,但可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,参与救援行动,如帮助疏散群众、传递救援物资等;在遇到他人突发疾病时,普通公民虽然不是医生,但可以及时拨打急救电话、进行简单的急救处理,为患者争取救治时间。这些 “越位” 行为,并非破坏秩序,而是出于公共责任与人道主义精神,是对 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思想的合理补充。

又如,在企业面临重大危机时,如生产安全事故、重大产品质量问题,即使是普通员工,也可以超越自己的岗位权限,向企业管理层甚至上级部门反映问题,推动问题解决,这并非 “越位谋政”,而是员工责任感的体现。

四、当代实践: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的应用场景

在当代社会,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的思想广泛应用于政府治理、企业管理、家庭关系、社交互动等多个场景,为我们处理各种关系提供了具体指导。

(一)政府治理:权责分明,提升效率

在政府治理中,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体现为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,不同层级、不同部门之间明确职责边界,不越权、不推诿,提升治理效率。

1. 层级之间的权责边界

中国实行中央统一领导、地方分级管理的治理体系,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发展战略、宏观政策与法律法规,地方政府负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执行中央政策,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政策,管理本地的经济、社会、文化等事务。这种层级分工,体现了 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的思想:中央不干预地方的具体执行细节,地方不超越权限制定与中央政策相悖的规定,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与执行的灵活性。

例如,在乡村振兴战略中,中央政府制定了 “产业兴旺、生态宜居、乡风文明、治理有效、生活富裕” 的总要求,地方政府则根据本地的资源禀赋(如农业资源、旅游资源、文化资源),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,如发展特色农业、乡村旅游、文化产业等。中央不直接干预地方选择哪种产业,地方也不违背中央的总要求,这种分工既保证了战略方向的统一,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与创新性。

2. 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

政府各部门之间也有明确的职责边界,如发改委负责宏观经济调控与项目审批,财政部负责财政收支与预算管理,教育部负责教育事业发展,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。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,不越权干预其他部门的事务,同时通过协调机制(如联席会议、跨部门工作组)解决跨部门协作问题,确保治理工作高效推进。

例如,在推进 “双减” 政策(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)的过程中,教育部作为牵头部门,负责制定政策框架、明确工作要求,统筹协调全国 “双减” 工作;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、广告等经营行为,打击违法违规培训;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转型就业;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学校课后服务经费投入。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,不越权干预其他部门的具体事务,同时通过定期召开协调会议、共享工作信息等方式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 “双减” 政策落到实处。这种明确的权责分工与协作机制,正是 “不在其位,不谋其政” 思想在政府治理中的生动实践,有效提升了政策执行效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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